你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公司新闻

国知局:《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19/11/14 16:20:00      点击:1460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了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近几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创新审查模式,先后实施了优先审查、巡回审查,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我国创新主体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围绕一项关键技术进行专利布局的系列专利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的需求越来越强烈。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下称“71号文”)也明确要求“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前期课题研究成果和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起草了《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集中审查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集中审查针对的是围绕一项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组合,它满足的是对关键技术进行专利布局的需求而非个案的加快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其适用条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同批次内所有发明专利申请均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实审生效日期跨度不超过一年,其中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的发明专利申请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二是,出于国家需求考虑,集中审查主要针对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三是,请求同批次进行集中审查的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四是,为避免重复配置审查资源,已享受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的申请不再纳入集中审查。


上述几点,都明确了与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不同,并且各有侧重,集中审查侧重于进行专利布局的高质量批量案件,优先审查侧重于高质量个案。


(二)哪些主体可以请求集中审查?

集中审查依请求而启动,专利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都可以提出。当有多个申请人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三)集中审查请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集中审查请求人需要提交《专利申请集中审查请求书》以及专利申请清单(清单需提交纸件和电子件各一份)(参见附件1和2)以及需要的其他材料。请求书中应填写请求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所属技术领域、请求集中审查理由及全部专利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特别是,请求书中应详细说明请求集中审查的理由,电子申请清单中应当写明每件专利申请与所主张的“关键技术”的关系,上述内容将帮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判断进行集中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如何提交集中审查请求材料?

集中审查请求材料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寄交,其中专利申请清单的电子件请以光盘介质的形式随纸件一并寄送。


寄件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邮编100088(请于信封上注明“集中审查”)。


(五)集中审查请求的审核结果如何反馈?

对集中审查请求的审核结果将通过请求书中注明的联系方式及时反馈给联系人。经审核决定不予集中审查的申请将继续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审查。


(六)集中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如何配合?

为提高审查质量,集中审查更注重审查过程中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集中审查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审查部门单位的请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配合开展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七)在什么情况下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程序会被终止?

《办法》第九条列举了终止集中审查程序的几种典型情况:一是申请人违反诚信原则提交了虚假材料;二是申请人不配合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不配合开展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和巡回审查等有助于集中审查实施的工作;三是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批次案件中存在非正常申请;四是申请人主动提出了终止集中审查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触发上述条件之一,整个批次的案件都将被终止集中审查程序,转为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审查。


(八)集中审查的结案时限及答复期限有何要求?

与优先审查不同,集中审查涉及大量申请,每件申请的情况差异会很大,故没有设置最长结案时限。


专利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申请人答复时间的快慢会对审查部门单位发出下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产生影响。


工作联系人:

林 翀 电话:010-62083737

吴红秀 电话:010-62083767



附件1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请求书




附件2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支持培育核心专利,加快产业专利布局,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审查是指为了加强对专利申请组合整体技术的理解,提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有效性,提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提出的请求,围绕同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申请组合集中进行审查的专利审查模式。 


第三条 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质审查请求已生效且未开始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该发明专利申请暂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 

(二)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 

(四)未享受过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第四条 提出集中审查的请求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审查业务管理部”)提交集中审查请求材料,材料中应详细说明请求集中审查的具体理由,专利申请清单以及每一件专利申请与专利申请组合的对应关系,全部专利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专利申请清单同时还应当提交一份电子件。

 

第五条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工作由审查业务管理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单位(下称“审查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展。 


第六条 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集中审查工作的统筹与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集中审查请求进行受理、审核。 
(二)综合考虑申请人需求、案源审序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等因素,集中审查的启动时间一般在实审生效已满3个月后,并在案源系统中对集中审查案件进行标记。 
(三)组织相关审查部门单位实施集中审查。 
(四)其他需要统筹与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 审查部门单位负责案件的集中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集中审查工作管理小组,组织协调本部门单位的集中审查工作。 (二)组织审查质量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审查员承担集中审查工作。(三)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四)其他与集中审查有关工作。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集中审查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审查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二)积极配合审查部门单位提出的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三)及时对集中审查开展过程中的问题、经验、效果和价值等情况进行反馈。 
(四)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九条 正在实施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业务管理部或审查部门单位可以终止同批次集中审查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二)申请人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义务。 
(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申请人主动提出终止集中审查程序。 
(五)其他应终止集中审查程序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客服
客服